配套费什么时候交(配套费什么时候交费)

金融贸易046

暖气开口费和配套费是什么?

暖气开口费,就是指的暖气的初装费,也就是在你交房拿钥匙的时候已经在你房间里铺设好的暖气管线或暖气片等的材料费。

现在国家已经明令禁止收取这样的费用,但是即使不合理,也没有办法,都是开发商、供暖公司搞的,做为业主很难改变的。

配套费是开发企业在** 《建设用地规划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证》时需要交纳的。

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配套费什么时候交(配套费什么时候交费),第1张

陕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条为了规范统一新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使用和管理,拓宽西咸新区地铁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渠道,进一步改善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现状,根据《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陕政办发〔2017〕102号)《西安市城市基础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结合新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管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职能部门为建设和维护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对在西咸新区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临建项目不在城市配套费征收范围内。

第三条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条各新城建设主管部门为本新城辖区内城市配套费的责任征收部门。

新区建设主管部门为两园办开发建设范围内城市配套费的责任征收部门,并负责指导各新城建设主管部门的征收工作。

各级物价、国土(房屋)、市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城市配套费的缴库和按比例提取各项资金工作。各新城征收的城市配套费缴入同级地方国库,两园办征收的城市配套费缴入新区本级国库。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配套费。缴纳城市配套费时应提交职能部门核准的规划建审平面图、建筑面积、投资概算等相关资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城市配套费征收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核验缴费人提交的材料,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要求** 相关征收事项。

第六条西咸新区城市配套费按240元/平方米征收。包含城市地铁专项配套费90元/平方米;天然气公网建设费15元/平方米;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18元/平方米;其余部分117元/平方米。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措施的意见》,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西咸新区城市配套费按222.5元/平方米征收。包含城市地铁专项配套费90元/平方米;天然气公网建设费15元/平方米;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18元/平方米;其余部分99.5元/平方米。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

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按30元/平方米执行。

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按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收取。

第七条各新城应提取的城市地铁专项配套费由本级财政部门归集;两园办应提取的城市地铁专项配套费由新区财政局归集。各新城提取的城市地铁专项配套费按季度足额上解至新区财政局,未及时上解的由新区财政局年底结算时予以扣回。

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试点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予提取各项资金。

第八条建设项目符合规定可减免缴纳城市配套费。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出台城市配套费减免的项目,城市配套费全额免收;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项目,除城市地铁专项配套费、天然气公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费外,其他部分可予免收。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批免缴城市配套费: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 仓库、** 通讯、侦查、导航、观测站等国防设施;

(二)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不含经营项目),财政投资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学用房,为残疾人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等;

(三)符合省政府《关于加强“高新工程”绿色通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2〕40号)规定的“高新工程”项目;

(四)符合国家、省、市、新区管委会规定的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

(五)列入本级本年度城市维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且同级财政城建资金全额投资或给予适当补助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符合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文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七)符合西咸新区整体规划的产业类项目;

(八)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减缴城市配套费的;

以上第(七)、(八)项,需由各新城向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新区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免缴、减缴。具体减缴幅度由新区主任办公会审定,但城市配套费中应提取的城市地铁专项配套费、天然气公网建设资金、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不在减免范围,未经新区主任办公会审议的,一律不得免缴、减缴。

各级房屋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住房项目非商业开发面积核定及配套费审核工作,同级发改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派专人配合参与上述住房项目城建配套费会审,由征收责任主体按房屋主管部门审核结果,收缴城市配套费。

第九条缴纳城市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建筑面积增加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的,缴费人应主动补缴,缴纳额度为应缴城市配套费与实缴城市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经审批不予拆除的违章建筑,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并完善相关手续外,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条城市配套费征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未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征收的费用,财政部门不得缴库。各级征收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财政票据,财政部门应保障相关票据的正常供应。若出现先行征收,随后补票情况,属于财政部门票据供应不及时导致的,由此引发的后果由财政部门承担;属于征收部门未向财政部门及时申领的,由此引发的后果征收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每个自然年结束时,将当年使用收取城市配套费的财政票据收回,并核对票据总金额与当年缴库金额是否一致,出现以不一致时,征收部门要予以解释。

第十二条在征收过程中,使用财政票据因遵守《关于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陕西咸财发〔2017〕184号)文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的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城市配套费征收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报备减免情况。

第十四条在本细则(暂行)印发前,已书面提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或已**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缴纳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按原标准征收。

第十五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