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上市装修公司(青岛靠前装饰公司)

网络传媒052

青岛市装修条例?

靠前 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 保证房屋的合理、安全使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再装修, 是指对已竣工验收房屋的各部位进行装饰处理以及改变房屋的建筑结构、构造、外表和拆除、更换其附属设施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含石老人国家旅游度假区, 下同)。

第四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含青岛高科技工业园, 下同)房产管理部门按权限分工, 负责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的具体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公用事业、市政、电业、广播电视、邮电等管理部门, 按职责权限分工, 协同做好城市房屋再装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房屋再装修, 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符合防火、防水、隔音、卫生等建筑功能的要求, 不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 不影响毗连房屋的正常使用, 不妨碍相邻关系。

第六条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再装修。对已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 应当先修缮加固,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 方可进行房屋再装修。

第七条 住宅房屋再装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承重墙

(二)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或超过市房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开洞、抠挖

(三)拆扩承重墙门膀、窗膀

(四)破坏房屋梁、柱

(五)在混凝土楼板上采用钻孔方式铺设木地板

(六)破坏空心板烟道垫块

(七)架空楼板上砌筑实体墙

(八)拆动楼板或楼板上超标准增加荷载

(九)改造利用非上人屋面

(十)开挖地面、破坏建筑基础

(十一)擅自改换或移动燃气和供暖设施

(十二)采用影响供暖、供气、供水、排水、供电设施维修及正常使用的装修措施

(十三)影响房屋合理、安全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进行房屋再装修必须依照本规定** 批准手续, 并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住宅房屋再装修审批手续按下列程序** :

(一)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以下称再装修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的有关证明, 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填写住宅房屋再装修申请登记表

(二)区房产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对申请登记的房屋装修内容进行实地勘察、审查, 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通知再装修申请人。对批准的, 发给住宅房屋再装修许可证。

第十条 非住宅房屋再装修审批手续按下列程序** :

(一)由再装修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再装修设计方案, 到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填写非住宅房屋再装修申请登记表

(二)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能审定

(三)区房产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之内, 对房屋再装修内容进行审查, 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通知再装修申请人。对批准的, 发给非住宅房屋再装修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级机关和市直单位承租的市直管公用公房的再装修, 由使用单位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后, 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 发给非住宅房屋再装修许可证。

第十二条 单位自管房屋和私有房屋的承租使用人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房屋再装修手续时, 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同意房屋再装修的证明。

第十三条 进行房屋再装修需改变房屋外观的, 再装修申请人应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 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进行房屋再装修涉及拆、改非住宅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的加大荷载的, 再装修申请人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报建手续。

第十五条 非住宅房屋再装修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 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修防火规范。其房屋再装修的施工设计图纸, 应按规定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审核。

第十六条 房屋再装修涉及拆、改供暖、供电、供气等设施的, 应按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 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异产毗连房屋再装修, 涉及共用部位或设施的, 再装修申请人须征得其他有关各方同意后, 方可** 房屋再装修手续。

第十八条 非住宅房屋再装修的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 必须按规定经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 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规定的资质范围内, 承担房屋再装修工程。

第十九条 房屋再装修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再装修施工中, 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审批的施工图纸、说明及范围施工, 并做好房屋再装修工程隐、预检记录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三)房屋再装修施工噪音不得超过法定标准, 住宅房屋及其相毗连的非住宅房屋的施工, 应在每日八时至十八时的时间内进行

(四)房屋再装修施工的渣土、杂物, 应自行及时清运到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 非住宅房屋再装修完毕后, 再装修申请人应在十日内, 报请原批准房屋再装修项目的管理部门验收。原批准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验收工作。

住宅房屋再装修完毕后, 再装修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告知原批准部门查验。

第二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对房屋再装修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 加强经常性监督检查, 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检查人员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应当依法出示有关证件。

被检查的单位或个人, 应当予以配合, 如实说明情况, 提供必要资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批七条规定进行房屋再装修的, 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或超越批准范围进行房屋再装修或非住宅房屋再装修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 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可处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进行房屋再装修违反城建、规划、环保、公用事业、市政、环卫、消防管理等规定的, 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因房屋再装修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崂山区(不含青岛高科技工业园)、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2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城市居民装修公有住宅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修改后条文:

(一)第九条修改为:“住宅房屋再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备案尚未成立物业管理单位的,应当向所在地房产管理单位申报备案。申报备案事项应当符合第七条的有关规定,载明装修的具体范围和再装修安全承诺。”

(二)第十条修改为:“非住宅房屋再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依法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施工许可手续。”

(三)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房屋再装修完毕后,再装修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告知原备案单位查验。”

(四)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删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我市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工作。

  一、起草背景

  全装修,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

  近年来,我市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逐年增多,毛坯交付项目逐年递减。推进住宅全装修,有利于提升住宅装修集约化水平,提高住宅性能和消费者生活质量,减少业主购房后二次装修造成的材料浪费、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但在全装修项目交付过程中,也出现了较多争议和纠纷。为加强对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管理,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责任,维护购房群众切身利益,出台了该《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51号)、《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

  三、主要内容及解读 

  《通知》共七条,通过强化设计、施工、销售、交付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压实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责任,做到加强建设管理工作的目的。

  靠前 条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责任,特别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靠前 责任主体。同时对装饰装修活动中各方主体的从业范围和从业资格进行了明确要求。

  第二条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设计和装修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11号)的相关规定,通过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用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引导开发企业从委托设计入手,组织实施土建装修一体化。在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明确实施装修的楼号、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等相关信息,便于在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时进行检查核对。

  第三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的相关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并**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从源头上将商品住宅全装修纳入监管。

  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装修材料的品牌、型号、产品标准等信息进行公示,可以将模糊的装修标准变的具体明晰。同时还对装修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有效的从材料环节把控装修质量,最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装修材料的信息进行约定,提前预防纠纷隐患,有效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同时学习借鉴了其他省市先进做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交付标准设置实体交付样板房,并保留6个月以上时间或采取公证的方式将样板房的详细情况予以保留,通过样板房所见即所得的装修标准,定纷止争。

  第六条借鉴其他省市先进做法,提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设立工地开放日等形式,邀请购房者现场观摩,让业主了解施工状况和装修情况,减少交付纠纷。

  第七条依据《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业主依法享有的权利。

  最后部分,明确了《通知》的有效期,并将《通知》施行后尚未** 预售许可的项目全部纳入监管。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4日     

青岛上市装修公司(青岛靠前装饰公司),第1张

青岛合家和装修半价是真的吗?

答:是真的。合家和装饰推出半价装修活动,全场所有装修材料全部半价,而且全房21件家具.6大家电全部免费送,优惠力度足够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