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装工程部经理管理技巧(家装工程部经理如何管理项目经理)

餐饮空间015

装修请项目经理的费用?

最少也应该有 20万左右的工资。

家装的项目经理需要学:室内装饰工程的所有施工程序、审核图纸报价、常用的装饰材料、施工工艺、工地管理、工艺验收标准、与客户良好的沟通、后期维护等。 1.成功项目管理 获取在预算下按项目工期完工的技术,不论是多么复杂和大型的工程,学习一个成功的项目是如何去组织、计划和控制的技能都是必要的。 采用正确的标准去评价和选择项目。 设定可测量的目标和项目范围。 管理项目所需资源并进行分配。 

装修项目经理如何报价

万把块钱吧,看地方的,大点的城市3-5万不等。不过要找靠谱的公司哦!

要看装潢公司的规模、体制与经营状况的,一般直接拿工资的话,年薪不会低于100000元。如果是项目经理承包制,那么工资是不封顶的。

装修公司由哪个部门管理?

装修公司一般是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但是还涉及安监,质监,消防和城管。总之,装修公司有很多个行政部门会管。公司出了违纪违规的问题,都是工商局直接管理的,如果是违法问题,就是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负责治理。

作为业主怎么监督施工队的装修才好?

这是一个涵盖信息量有点大的问,也是一个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性很强的问,作为一个业主或是半瓶子小白不懂装懂人士有时瞎指挥只能是适得其反的结果,所以作为业主必要时还是以虚心询问仔细观察多进行沟通分析了解应对为主。

装修是由多工种相互配合循序渐进相协调完成的工程;一、前期需要有现场勘察规划会有拆改等工程,这区间需要和设计师沟通提出自己的装修需求和意向,前期需要有水电工泥水工的介入,这阶段主要注意保护承重部分的主体结构,水电改造也尽量的减少构成对居家主体部分形成多断点现象,特别象浇筑板面尽量少作些大量开槽埋管线施工,这样会对板面形成断点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水电改造好了以后需先做通水通电测试,免得后期造成损失。

二、居家防水部分;这阶段如不引起足够重视或处理不好,意味着后期很多装修装饰报废重做的严重后果,也会对你今后的居家生活带来苦不堪言的状况,居家防水部分主要有厨房、卫生间、阳台、花台、鱼池、楼顶等这样的用水或露天部分,这些部分多数会有水电混装现象,所以必须预埋好管线并确实管线的安全牢固,预留好排进水系统光电系统设备相应的保护处理等等,然后水泥砂浆铺盖固定,防水考虑安全有效可以先用液体灌涂的方法做一遍,这样可以有效填堵混泥土和墙面等缝隙,然后再用卷材防水混合水泥浆再做一遍这样更为安全可靠,做好以后需要做试水试电并测漏试验以确保安全,并保护好防水部分。

三、瓷砖部分;这阶段主要由泥水工完成,居家瓷砖铺装你首先确定是做美缝还是密缝铺装,这里给你一个建议,密缝铺装后期不会有什么麻烦事情发生而且卫生轻松方便,美缝前期漂亮好看后期会有脱缝缝隙变色的现象,瓷砖监工只要做到铺装平整、缝隙均匀细小、拼花均匀边角收口无毛边圆润顺滑、无空鼓现象、收边收角完美垂直顺畅,做好这几项基本就可以达到验收标准。

四、木工部分;木工作为装修中的主角部分,它在装修中起着决定性的主要作用,这里的决定性的作用包涵,装修总体给人的感觉,效果环境氛围,装修风格等等,因为木工的作用它范围广作用大,它几乎涵盖装修中的每个角落,所以重视好装修中的木工是满意度最关键的一环,木工从吊顶到家具、隔断、墙饰、室内门、木地板等都由木工起着挑大梁的作用,所以木工做不好等于是失败的装修,装修中木工的好坏关键看装修风格装修效果,还有师傅的领悟程度和工艺水平,好的木工师傅他可以完美领悟设计师的意愿做出协调统一的装修风格和装修效果,工艺处理合理恰当技术精湛悉熟,收边收口顺滑舒服贴合,木工主要和木材板材打交道,所以都会离不开胶水的使用,石膏板的吊装,板材的粘贴,接口的重合等等有连接的地方都需要都需要刷胶处理这样才能牢固耐用,后期才不会出现开裂空鼓起翘散架等现象,查看家具的活动部分开关是否灵活方便有无异响等现象,活动部分的留缝是否合理,五金配件是否安装到位有无松动现象。

五、油漆部分;漆工属于装修最后的收尾工程,这部分的施工分为家具的油漆和墙面吊顶的批灰和吊顶墙面漆施工,施工之前应相应对地板瓷砖木地板作遮挡保护处理,以免污染后期很难清除,家具油漆主要有补灰打磨底漆面漆等工序,饰面效果应以不起泡不流漆喷涂均匀无瑕疵为验收标准。墙面需用腻子粉二至三遍的找平经打磨除灰处理,然后二至三遍乳胶漆饰面施工,验收标准以喷涂均匀无流漆手感细腻无颗粒感觉为好。石膏板吊顶有补缝处理,腻子粉找平二至三遍打磨然后乳胶漆二至三遍以达到漆面厚实圆润的效果,石膏板漆面效果以不开裂漆面效果均匀无瑕疵无流漆现象为标准,吊顶和墙面饰面施工不能赶时间施工,前一遍做好以后必须充分干燥了以后才可以打磨后续施工,这最重要它可以保证很好的施工质量和最后的施工效果。

以上属于最基本的装修监督要求,当然装修属于技术强专业性要求很高的工程,业主要想达到这一水平就没有今天的话题了,所以知道施工流程并监督好就应该不错了,当然要详细到每一个项目需要注意的事和细节还有很多,要一一介绍涵盖的信息量太大,不是一两句就可以说清说全,这里只整体重点需要注意的事项作个简单介绍。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首先要看你是找的装修公司还是私人施工队,公司有项目经理、工程监理等,施工队有包工头,要想知道他们对你家的施工用不用心先从细节观察,而具体的施工工艺是否规范可以自己先了解一些施工标准等,在去看你家的施工是不是符合这些标准,关注我,每日分享装修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

进装修公司做项目经理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装修公司有做工程装修,有些是家装或小型商业装修。想要进装修公司做项目经理,首先如果具备二级建造师及以上的建筑工程专业证书最好,在工程装修更有用。其次在个人素质及能力上: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筑业法律,道德、品行良好;

2. 具备5年以上装修行业从业经验,因为工程装修和家装或小型商业装修出入较大,如果跨越这两个领域需要具备相关的项目经验;

3. 懂装修施工流程、装饰材料、造价、安全防护,因为装饰材料种类更多;

4. 了解基本的电气、给排水、暖通施工;

5. 有过带班经验,不管是从施工做起还是管理做起,都要有管理经验;

6. 家装、小型商业装修应能够识读图纸,工程装修应能够设计和制图。

7. 有对外沟通经验,项目流程、项目验收、催款等沟通能力。

住建部装修许可证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如下:

仅涉及改变建筑外立面的已建建设工程装饰装修的,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不涉及到改变建筑外立面的已建建设工程但涉及到改变主体或承重结构的,装饰装修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对不涉及到改变建筑外立面须由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靠前 章 总则

靠前 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靠前 章 总则

靠前 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 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